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核定教师编制并适时进行调整。寄宿制的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配备专职生活教师。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教师编制。教师的招收录用实行公开招聘。教师的职务评聘、交流、考核管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