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等因素,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城市开发区、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古遗址保护区的规划建设,涉及学校拆迁、合并、重建、新建的,应当将学校的设置和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并做好拆迁学校师生的分流、安置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