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校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中小学数字化、智能化设施设备升级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规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