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执行学籍管理制度,不得拒绝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责令学生留级、停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学校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辍学学生,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