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确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的就近招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