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