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民办学校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校长的聘任或者解聘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