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队伍。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专业技能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民办学校与聘任的教职工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