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