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