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