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等问题的监管;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燃气气瓶充装许可及监督检验、报废处理,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等燃气相关产品的产品质量,以及流通环节的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行业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查处与燃气相关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救援。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气象等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