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工作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燃气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燃气管理工作的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