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节 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三)进入现场检查;(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