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擅自拆卸、安装、改装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六)加热、摔、砸燃气气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七)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八)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九)擅自改动燃气管道;

(十)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一)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燃气;

(十二)拒绝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十三)盗用燃气;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