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节 燃气使用第三十六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二)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和用气计量表具的记录,交纳燃气费;(三)发现燃气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四)单位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经培训的用气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