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消防救援机构等,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和涂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