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一节 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第二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消防救援机构等,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和涂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