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处理;涉及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做出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