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