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燃气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