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