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征求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当地燃气发展方向,管道燃气的生产和输配系统,燃气储存基地、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模、布局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