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代表意见,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对初步设计进行可行性、合法性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审、公示和批复。
初步设计应当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通过合理安排或预留等措施依法保障设施农业用地,统筹开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在规划建设区内,按照农业生产用水需求,强化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田间渠系的有效衔接,合理配套塘堰、小型泵站、蓄水池等田间灌溉与排水工程,确保项目区灌溉和排涝。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