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公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申报承担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确需调整或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