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行政、文物、林业等部门,遵循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耕地保护、生态保护、水利资源利用等有关规划,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