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灌溉条件好、粮食产量高、增产潜力大的耕地规划建设成高标准农田。

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