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民政、生态环境、林业、交通运输、审计、文化和旅游、数据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利用等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