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