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