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棉花、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生产,高标准农田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闲置、荒芜耕地;(二)挖塘养鱼;(三)建窑、建房、建坟;(四)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五)排放污染性废水、废气,堆放固体废弃物;(六)侵占、损毁道路、水利、电力、监测等设施设备;(七)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