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棉花、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生产,高标准农田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闲置、荒芜耕地;

(二)挖塘养鱼;

(三)建窑、建房、建坟;

(四)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五)排放污染性废水、废气,堆放固体废弃物;

(六)侵占、损毁道路、水利、电力、监测等设施设备;

(七)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