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