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适度规模流转,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发展现代农业,实现高标准农田高效利用。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