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将高标准农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管护等信息上图入库,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