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非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依法严格限制非农化。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