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财政投入机制,合理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投资标准和管护经费补助标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适度提高亩均投资标准。鼓励创新投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有效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进行管理监督。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