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内容和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高标准农田运营维护监督;村级组织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的日常运营维护,鼓励制定日常运营维护方案并建立维护档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设施检查和维护,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

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日常运营管护。

加强对运营管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