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监管,指导督促参建主体和运营管护主体履行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代表等共同开展项目建设监管。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