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程序,严格验收环节质量控制。竣工验收应当以符合项目设计要求、有效提升旱涝保收能力和粮食产能以及试用结果、群众满意度等为依据。

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在项目区设立竣工验收项目公示标牌。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