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程序,严格验收环节质量控制。竣工验收应当以符合项目设计要求、有效提升旱涝保收能力和粮食产能以及试用结果、群众满意度等为依据。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在项目区设立竣工验收项目公示标牌。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