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或者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智能传感领域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研发平台,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孵化载体等成果转化平台,封装测试、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发服务和生产性服务。探索建设基于电子设计自动化技术的软件共享设计平台、感知融合技术研究平台和感知能力测试中心等,进一步集聚市场资源。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