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和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智能传感产业在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医疗电子、工业制造等领域集成应用。

支持和鼓励中国传感谷发挥智能传感产业集聚区和未来产业先导区作用,探索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完善产业生态,打造产业创新发展的核心引擎和集群发展的特色园区。

建立、完善智能传感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专精特新及小巨人企业壮大、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跃升、单项冠军企业和产业链链主企业领航,培育发展先进智能传感产业集群。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