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传感产业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场景拓展、服务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智能传感产业,主要包括智能传感器的设计、制造、应用和相关的核心材料、装备、服务等全链条产业,以及与智能传感产业融合发展的传统传感产业。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