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在项目审批备案、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智能传感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