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资金支持体系,建立稳定的智能传感产业财政扶持机制,加大国有资本投入并建立健全适应产业发展的评价考核监管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符合智能传感产业发展需要的主题母基金,鼓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设立子基金和专项基金。
引导各类基金和社会资本支持智能传感产业发展,完善产业发展基金支撑体系。鼓励和引导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融资产品。支持智能传感企业上市融资和开展国内外并购。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