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智能传感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优质产品培育、推荐认证和示范应用推广机制,推行政府首购首用,引导各行业采购使用。搭建产业链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企业间沟通交流渠道,定期征集和发布企业需求,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