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应用场景培育、发现、实施和示范性场景推广,在智慧农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领域定期集中发布场景机会清单。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