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智能传感产业引才、育才、留才、用才等保障和激励制度,支持和鼓励引进智能传感产业高层次人才,健全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产业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