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科技部门应当建立智能传感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推进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推动相关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智能传感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发挥科技大市场等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和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作用,为智能传感领域创新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