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注册情形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非处方药注册申请。
已注册的处方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认为适宜作为非处方药管理的,可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转换为非处方药。已注册的非处方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不良反应监测和上市后评价结果认为不适宜作为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转换为处方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评价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决定将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或者将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并向社会公告。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需要,组织开展评价后可以决定将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