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成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大会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