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